伴随ChatGPT兴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作为一种创造性应用,牵引场景创新,推动新技术迭代升级和产业快速增长。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处于发展初期,技术成熟度、政策合规性等发展不足,导致其极易面临非法获取数据、个人隐私泄露、语料库获取合规、恶意利用等诸多安全挑战。如何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增强行业合规性建设,提升人工智能发展质量和水平成为当务之急。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纷纷出台应对措施,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我国积极推进相关立法,网络监管日益成熟,实现技术发展与安全合规同步推动。2023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作为我国首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领域的专门立法,《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源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同时参照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制度,共同构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推进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制化建设。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整体架构
《办法》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遵循的合规要求。一是划定适用范围、给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权威释义,鼓励行业开展基础技术自主创新、国际合作;二是明确权责划分和责任主体,其中《办法》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提出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规范提供者停止生成侵害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处置措施。三是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建立评估备案、实名制、投诉处理等机制;通过人工标注、防止依赖或沉迷、明确整改期限、生成内容标识等丰富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炼石从《办法》整体结构出发,以图文形式逐条详细解读条款,以期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安全合规红线,筑牢产业发展的安全基座。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欢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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