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互认的政策沿革
新冠核酸检测可以说是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各医疗机构之间的结果互认项目,也是ICL对于检验结果互认的一个实践。我们对于检验结果互认早在2000年,就已经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重视,并且联合多部委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在这20年的发展过程中,也不断有相关政策发布。
在这里,我们梳理了部分结果互认的相关关键政策,ICL在国内的发展也接近20年,伴随着检验结果互认的推动,ICL的在医疗环节中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调整过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减少过高的医疗检查费。该政策指出了医疗检查费用过高的问题,也强调了应降低检查费用,但是对于降低检查费用的具体措施却并不明确。
2006年,当时的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力进行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推广,该政策推行以后,得到各地积极响应,各省份通过不同形式实践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这是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得到实施。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再一次强调了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推行,同时把突破的重点放在了推进同级医疗检查结果互认的实行上。
当时的卫生部办公厅随后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加强医疗品质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检互认工作,并要求各省(区、市)内实现同级医疗机构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的目标。
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同样强调基本实现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再一次强调要进一步推动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然而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推行一直不温不火。
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推进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设备共享,推进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降低过度检查、重复检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2016年8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津冀区域内第一批试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共132家,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和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其中北京67家三级医疗机构、2家独立医学实验室,天津34家三级医疗机构、3家独立医学实验室,河北省26家三级医疗机构(ICL: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天津金域医学检验所、天津迪安执信医学检验所、天津爱迪康医学检验所)。
27项临床检验结果,其中生化项目(19项),免疫项目(3项),血细胞分析(5项)。
2018年3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经研究决定,在原开展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互认的检验项目和医疗机构数量。
在原有132家基础上,再新增165家,其中新增ICL机构两家北京美汇医学检验所、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京津冀区域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实际达到296家,覆盖了符合要求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实验室。
在27项互认项目基础上新增 6项,其中生化项目2项,免疫项目4项,总互认项目达到33项。
2019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2019年京津冀鲁地区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沟通协调会。互认项目逐年增加达到36项,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达到411家。
同时,《2019年京津冀鲁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发布,标志着山东省正式加入到京津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跨省互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2020年8月4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要求到2020年年底前,60%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专科(技术)联盟、城市医联体内部均要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021年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公布2019-2020年度京津冀鲁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此次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在原36个基础上新增7个,达到43个。
互认的医疗机构总数542家(北京262家、天津67家、河北156家、山东57家),其中ICL机构8家,包括北京迪安临床检验所、北京洛奇临床检验所、北京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北京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天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天津迪安执信医学检验所、天津爱迪康医学检验所。
从2010年左右开始,全国各省都有本省的检验结果互认相关政策,京津冀鲁地区是第一个从重点城市同城互认到跨省互认。
四地在推进跨省互认过程中,没有因为要赶进度而牺牲质量,各医疗机构实力有所差别,如果技术没有达到同质化标准,检验结果就不具有可比性,互认就难以实施。
但是检验结果互认在检查设备、检验科室医生水平、主治医生对病情的判断等方面,客观上均存在差异。
在ICL与医院的合作过程中,存在一个区域内大多数的医院,都不能自行开展的检验项目,这种项目通过ICL机构来承接,如果是同一家ICL(或通过同质化标准的不同ICL),其实这个项目就已经实现了区域的结果互认;
在一定程度上,ICL的高速发展也反映了医院临床检验自身的发展缓慢,随着医疗资源共享、区域结果互认等政策的推进,医院检验科的发展限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医院的临床又发展迅速,导至医院自身的检验无法支持临床的发展,这时ICL就像一个必不可少的“齿轮”。
放大到全国,通过ICL来实现的检验结果互认,或许远远比京津冀鲁地区实现的43个项目要多得多,新冠核酸检测正是一个的实践。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2月18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