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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收到一位网友的求助: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却不按正常裁员程序走。公司以没钱为由,给出2种方案:
一个月赔偿;
无限期放假;
给出方案遭到员工拒绝后。HR直接将员工踢出企微,不但不给任何离职证明,还进入强制休假模式!
应届生朋友们,你们可能很难相信,在这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公司裁员会如此蛮横吧!
事情大概了解清楚了,既然网友有求于笔者,那笔者还是很乐意帮一下的。
首先,公司合法裁员,有4个理由: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存在严重过失;
员工工作能力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
公司因经营问题,需要裁员;
但不管你企业什么理由,只要是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都必须出示纸质的说明。如果打算马上解除关系,应该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
其次,企业不能随意放假,放假也要发工资。
企业要求休假的的第一个月工资应为原本工资的80%,从第二个月开始应该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也就是如果企业强制员工“无薪放假”,或者超过1个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情况,均属违法。
公司随意放假,劳动者也可辞职索赔。
这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而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到这种情况下,基本上和公司协商基本是不可能了。所以,笔者都会建议早点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排队。
最后:
笔者再给大家拿真实案例详解一下,这类裁员的细节问题。
20年的案子。
两个相同的案例,两位UI同一家公司上班,同样的岗位,同一天遭遇被踢出企业微信群。但官司下来,一位员工胜诉,一位员工败诉了!
至于为什么?官司打的就是细节。
小A与小B为北京某置业公司的精装设计师。2020年1月7日,二人来公司上班,被公司行政收走工卡,取消门禁权限,并踢出工作群。2人质问,公司是不是要辞退他们?HR给出答复,不用来上班了。2人向公司上级进行沟通,至1月19日未得到有效处理。
于是2人找到律师,分别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结果——小A获法院支持、小B诉求全部驳回
小A一审:
2020年1月7日其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工卡被收走禁用,不能进入工作场所,与相关上级沟通亦未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该公司就上述情况未能合理解释,考虑到因公司单方行为导致小A无法正常工作的事实,公司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大家看到这,是不是也会觉得小B官司也应该稳赢了?
小B一审:
公司提交仲裁庭审笔录为证,该笔录记载小刘的律师陈述“2020年1月7日小刘被消除工作账户和工作群,直到1月19日没有任何答复,故小刘被迫提出离职”。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小B于仲裁庭审中主张其因被移出微信群聊且未获得答复,于2020年1月19日被迫提出离职;于本案庭审中又主张系置业公司于2020年1月7日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其前后陈述明显不一致。
小B未就置业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提供充分证据,又未能就其于诉讼阶段陈述的变更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对比两个案例的判词,大家看出来问题的所在了吗?
小B就因为一句多嘴,“于1月19日被迫提出离职”,前后陈诉矛盾,导致官司输了。既然小B你一开始主张公司是在1月7日违法开除的你,那为什么又多说一句是在1月19日提出被迫解除呢?
所以,这也就是笔者之前常在文章里说的——不要乱讲话!
全文完,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如果你还想看到我的文章,请一定给本文“在看”、“点赞”,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你的微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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